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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12:54:31
#### 米塞斯 | 社会主义——《自由主义》第二章 自由主义经济政策
作者:米塞斯 翻译:风灵
5. 干预主义
社会主义理想的拥护者越来越少了。经济学和社会学对社会主义问题的深入研究表明,社会主义是不切实际的。这些研究并非没产生影响,而且各地社会主义实验的失败,甚至让最热心的支持者也感到不安。渐渐地,人们又开始认识到,不能没有私有财产。然而,几十年来生产资料私有制受到的敌意批评,使人们对资本主义制度产生了如此强烈的偏见,使得他们就算知道了社会主义的缺陷,知道它不切实际,但仍不能下定决心公开承认,在财产问题上,必须回到自由主义的观点。虽然人们已经承认,社会主义,即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完全不可行的,至少目前如此。但另一方面,又有人说,不受阻碍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也是一种罪恶。因此,人们想要开辟第三条道路,一种介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资料公有制之间的社会形式。私有财产被允许存在,但当局将以法令和禁令管制、指导和控制企业家、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使用生产资料的方式。以此形成了这样的理念意象:受管制的市场,受当局规则限制的资本主义,以及被当局的干预消除了那些据说是与其相伴的有害特征的私有财产权。
要最好地了解这种制度的意义和性质,可以考虑一些政府干预后果的例子。我们需要讨论的重要干预行为,其目的在于固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使之不同于不受阻碍的市场所决定的价格水平。
在自由市场上形成的价格,或者政府不干预的情况下形成的价格,收益可以覆盖生产成本。如果政府下令降低价格,收益将不足以补偿成本。因此,销售商和制造商将从市场上撤回货物(除非担心储存货物会导致其价值迅速下降),以等待更有利的时机,或期望政府的命令很快会被撤销。如果政府不想因为干预而导致相关货物从市场上完全消失,那么他们就不能仅仅限制价格,还必须同时下令,所有库存都必须以规定的价格出售。
但即使这样也不够。在自由市场上确定的价格上,供求是一致的。现在,由于政府法令固定了低价,需求增加,而供应保持不变。现有存货不足以完全满足所有打算支付定价的人。部分需求仍得不到满足。市场机制本来能够通过价格变动来达到供需平衡,现在将不再发挥作用。那些准备照当局定价支付的人必然会两手空空离开市场。那些更早排队的人,或那些能够利用与卖家私人关系的人已将存货买空,其他人则得不到供应。如果政府希望避免其干预的这种后果(这种后果违背了其意愿),它必须在价格管制和强制销售之外,再加上配给制:政府条例必须确定,可按定价向每个申请人供应多少该商品。
但是,政府干预时已有的供应一旦耗尽,就会出现一个无比困难的问题。如果按政府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生产将无利可图,那么生产就会减少或完全停止。如果政府希望继续生产,就必须强迫制造商,为此,它还必须规定原材料和半成品的价格以及劳动工资。然而,为达到效果,法令不能仅限于当局认为其产品特别重要的某个或某几个生产部门。法令必须涵盖所有的生产部门,必须规范所有商品的价格和所有工资。简而言之,必须将控制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家、资本家、地主和工人。如果某些生产部门保持自由,资本和劳动就会流入这些部门,政府就无法实现其最初干预所希望达到的目标。然而,当局的目标是,恰恰是因其产品被当局赋予重要性而特别挑选出来加以管制的行业中,应该有丰富的产品供应。但他们干预的后果是该行业将被忽视,这完全与他们的设计相反。
因此,很明显,政府企图干涉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的运作,实现不了发起者希望以此实现的目标。从发起者的角度来看,这不仅徒劳,而且完全违背了初衷,因为其大大增加了本应打击的“罪恶”。颁布价格管制法令之前,政府认为该种商品过于昂贵;而现在,该商品彻底从市场上消失了。然而,这并不是政府致力于此想得到的结果,政府希望的是让价格更便宜,消费者更容易获得。相反,从它的角度来看,缺少该商品,得不到该商品,看起来无疑是更大的罪恶。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当局的干预是徒劳的,与它打算实现的目的相反,而试图通过这种干预行为来运作的经济政策体系是不可行的,也是无法想象的,这违背了经济逻辑。
如果政府不通过停止干预,即取消价格控制来纠正这一点,那么它在开始了第一步后,必须继续采取其他措施。除了禁止高于规定价格出售商品外,必须增加的措施不仅是在强制配给制度下强迫出售所有现有库存,而且还要规定高阶商品的价格上限、工资管制,最终,是强迫企业家和工人劳动。而这些规定不能仅限于一个或几个生产部门,必须涵盖所有行业。除了以下选择外,别无他途:要么不干涉市场的自由运作,要么将生产和分配的全部管理权交给政府。要么资本主义,要么社会主义:不存在中间道路。
所有的人,只要见识过政府在战争和通货膨胀时期通过法令固定价格的企图,就非常清楚上述一系列事件的机制。现在每个人都知道,政府的价格管制除了导致相关商品从市场上消失外,再没有其他结果。只要政府固定价格,总是一样的结果。例如,政府固定住宅租金上限,住房短缺立即就会发生。在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实际上已废除了住宅租金。以维也纳为例,其结果是,尽管世界大战开始以来人口已明显减少,同时市政当局又建造了几千套新房子,但仍有成千上万的人找不到住处。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固定最低工资标准。
当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不受立法或工会的暴力措施干扰时,雇主为每种劳动支付的工资正好等于其在生产中增加的价值。工资不能比这更高,如果工资更高,雇主将无法盈利,从而不得不停止不赚钱的生产方向。但工资也不能更低,因为这样工人会转向能得到更好报酬的其他行业,雇主则因劳动短缺而被迫停产。
因此,经济中总是存在一个工资率,在该工资率下,所有工人都能找到工作,而每个企业家,如果希望开办仍然能赚钱的某个企业,也能找到工人。经济学家通常将这一工资率称为“静态”或“自然”工资。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工人人数减少,该工资率就会上升;如果生产中可用于雇佣的资本量减少,该工资率就会下降。但是,同时必须注意到,仅仅谈论“工资”和“劳动”并不十分准确。劳动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按单位时间计算)差异很大,相应的,劳动的工资也有很大差异。
如果经济始终处于静止状态,那么在不受政府干预或工会强制的自由劳动市场中,就不会有失业现象。但社会的静止状态仅是经济理论的想象建构,是思考中不可或缺的思维技巧,使我们能够通过对比,就我们所处的经济中实际发生的过程形成一种清晰的概念。不过我们要赶紧补充,幸运的是,生活从未静止。经济从未停止,而是不断变化、运动、创新,不断涌现前所未有的新事物。因此,总有生产部门因其产品需求下降而被关闭或缩减,还有生产部门则在扩张,乃至初次开创。仅回顾过去的几十年,我们就可以立即举出许多新兴产业:比如,汽车产业、飞机产业、电影产业、人造纤维产业、罐装食品产业和广播产业。如今这些行业雇佣了百万千万的工人,其中只有一部分来自人口增长。另外则来自被关闭的产业,还有更多来自由于技术进步而现在能以更少工人运作的产业。
有时,各产业之间的关系变化十分缓慢,所以没有工人被迫转向新工种;只是刚开始谋生的年轻人会有更高的比例进入新兴的或扩展中的行业。然而,一般来说,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它在提高人类福利方面大步飞奔,进步太快,个人就不得不适应它。两百多年前,年轻人学会一门手艺,就可以指望终其一生都以所学的方式从事这门手艺,根本不用担心因保守而受损。今天的情况迥然不同。工人也必须适应变化的环境,必须在所学之上增加新知识,或者重新开始学习。他们必须离开不再需要那么多工人的职业,进入刚出现或现在需要更多工人的工种。但即使他留在旧工作中,也必须在情况需要时学习新技术。
所有这些都以工资率变化的形式影响着工人。如果某一特定产业部门雇用的工人相对太多了,它就会解雇一些,而被解雇的工人在同一产业很难找到新工作。被解雇的工人对劳动市场施加压力,压低了该产业的工资。反过来,这会诱使工人在那些希望吸引新工人,并因此打算支付更高工资的产业寻找就业机会。
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必须采取什么措施来满足工人对就业和高工资的需求。工资总体上不能被推高到超过没有政府干预或其他制度压力的市场正常水平,否则会产生某种对工人不利的副作用。如果禁止工人从其他行业转移或从其他国家移民,个别行业或个别国家的工资会上升。这种工资上涨得以实现,是牺牲了被禁止进入的工人的利益,他们的工资现在低于行动自由未受阻碍的情况。因此,某个群体的工人工资上升的代价是其他工人的利益。阻碍劳动自由流动的政策只会让那些劳动相对短缺的国家和行业的工人受益。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各个行业或国家只有一种方法可以提高工资:劳动生产率的普遍提高,不管是通过增加可用资本,还是通过改进生产的技术工艺。
然而,如果政府以法律规定将最低工资定在静态工资或自然工资之上,那么雇主会发现,他们再也无法成功地经营许多工资较低时能够盈利的企业。因此,他们将缩减生产并解雇工人。于是,工资人为上涨,即从外部强加于市场的工资上涨,其后果是失业的蔓延。
当然,今天尚没有大规模立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企图。但工会所处的权位使其在没有任何明确的相关立法的情况下也能做到这点。工人组建工会与雇主谈判本身并不必然会引发市场运作的混乱。即使他们成功地擅权自专,在不通知的情况下,中断他们正式签订的合同并放下劳动工具,这本身也不会在劳动市场引发进一步的混乱。真正对劳动市场造成新问题的是,罢工中存在的强制因素,以及今天在欧洲大多数工业国家中普遍存在的强迫加入工会。由于工会工人拒绝非工会成员的入行就业,并在罢工期间公开使用暴力,阻止其他工人替代罢工工人,使得工会向雇主提出的工资要求与政府的最低工资法令具有同样的力量。因为雇主如果不想关闭整个企业,就必须屈服于工会的要求。他必须支付这样的工资,生产量就不得不减少,因为成本高的产品的市场没有成本低的产品那样大。因此,工会要求的高工资成为失业的原因。
由此所产生的失业,其程度和持续时间都完全不同于市场对劳动种类和质量的需求不断变化所导致的失业。如果失业仅仅是由于工业发展的持续进步,它既没有大的规模,也没有长期制度化的特征。那些在某个产业无法继续就业的工人很快就能在其他正在扩展或刚刚出现的产业发现容身之所。如果工人享有自由流动的权利,而且从一个行业转移到另一个行业的过程中没有法律或类似障碍,适应新条件的过程将不会太困难且相对快速。此外,设立劳务市场对进一步减少这种失业大有好处。
但是,强制性机构干预劳动市场的运作,所产生的失业并非一种不断出现和消失的暂时现象。只要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继续存在,也就是说,只要法律或工会的暴力仍然阻止工资在失业者寻求工作的压力下,降到没有政府或工会干预的情况时本应达到的水平,即所有渴望工作的人最终都能找到工作的水平,那么,这种失业现象就会一直存在。
政府或工会对失业者提供援助只会扩大这一问题。如果失业是经济的动态变化引起的,那么失业救济金只会推迟工人适应新的条件。领取救济的失业工人如果在原岗位上找不到工作,也不会觉得有必要寻找新的职业;至少,他在决定转到新职业或新地点之前,或者在降低所要求的工资以找到工作之前,可以蹉跎更多的时间。如果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不太低,可以说,只要还提供救济金,失业问题就不会消失。
然而,如果政府直接干预或容忍工会的强制行为,导致工资率人为提高,由此造成了失业,那么唯一的问题是谁来承担相关成本,是雇主还是工人。国家、政府、社会从不承担这些成本;它们要么将成本转嫁给雇主,要么转嫁给工人,或者转嫁给双方,各承担一部分。如果负担落在工人身上,那么他们将失去因人为工资上涨所得到的全部或部分收益;他们承担的成本,甚至可能超过了人为工资上涨的收益。雇主可能需要按其支付的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税款,来承担一部分失业救济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失业保险增加了劳动成本,与在静态水平上进一步提高工资有相同的效果;雇用劳动的盈利性下降,而要保持盈利,所能雇用的工人人数随之减少。因此,失业进一步扩大,呈现出螺旋式上升趋势。还可能不考虑雇主雇佣工人的数量,而通过对雇主的利润或资本征税,让它来承担失业救济的成本。但这同样会进一步扩大失业。因为当资本被消耗,或至少新资本的形成被减缓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劳动就业变得不利。
显然,通过实施原本不会进行的公共工程项目来消除失业是徒劳的。此类项目所需的资源必须通过税收或贷款从原本会用于其他方面的资金中抽取。通过这种方式,某一行业的失业只不过是以另一行业的失业增加来得到缓解。
显而易见,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干预主义,该制度导致的结果都是其创建者和拥护者未曾预料到的,即使从他们的立场来看,也必然表现为一种无谓的弄巧成拙的荒谬政策。